印花税是否可以视同税金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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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印花税”在房地产企业里算是最小的一个税种,但是再小还是有他的问题。授课过程中经常就有学员问到印花税的业务。今天我们聊聊“印花税在土增清算时,是否视同税金予以扣除”。
先看个案例:
2017年度,金穗源房地产公司当月预收账款发生数是100万元(不考虑增值税因素),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,印花税税款申报金额是多少?(提示: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)
答案有以下几个:
1、如果是老项目,则印花税为:
100万元/(1+5%)×0.5‰,
或者100万元×0.5‰
2、如果是新项目
100万元/(1+11%)×0.5‰,
或者100万元×0.5‰
答案还有好几个……
计算的对与错暂且不论,我想弱弱问大家一个根本的问题:什么是印花税呢?
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,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、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征收的一种税。针对房地产销售商品房的行为,计税依据是当月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《不动产销售合同》的金额,而不是当期“预收账款”的金额。
也就是说,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印花税,与当期销售收入没有必然的对等关系或者配比关系。
在实际操作中,不知道多少会计与税务干部均认为“预收账款”当期发生数,就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,尽管我们还在考虑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?!
提醒大家,方向不对,再辛苦都是徒劳。
所以,我的观点就是:既然印花税与收入没有必然的联系,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,印花税就不可以视同“税金”税前扣除。
另外,我们延伸解读“税金”的归集原则:
1、凡是和收入相关的税金,归集在“税金及附加”,比如:土地增值税、城建税、矿产资源补偿费、水利基金等;
2、凡是和资产相关的,需要资本化。比如:契税、车辆购置税、耕地占用税等;
3、管理费用归集四项税金:房产税、土地税、印花税、车船税,在财会【2016】22文件将这四个税种归集在“税金以及附加”。
4、增值税由于是价外税,通过往来科目计算,归集在“应交税费”科目借方或者贷方,期末分别按照资产或负债进行处理。
税金的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也是大家要关注的一个扣除业务,《税苑微课》“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”扣除篇我有更详尽的解读。 欢迎大家入群学习(联系客服入群:s15364519929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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